[首部及导言]

欢迎您使用天天拍车!

为使用天天拍车拍车服务,您应当阅读并遵守《天天拍车竞价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限制或免除责任的相应条款,以及开通或使用某项服务的单独协议, 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限制或免除责任条款可能以加粗形式提示您注意。

除非您已阅读并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否则您无权使用本服务。您对本服务的登陆、查看、 发布信息等行为即视为您已阅读并同意受本协议的约束。

如果您未满18周岁,请在法定监护人的陪同下阅读本协议,并特别注意未成年人使用条款。

本协议是您与我们(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您属于甲方,我们属于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信、友好合作的原则,就有关双方合作内容达成本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具体协议]

第一条 合作范围

在约定范围内,乙方组织二手机动车非即时成交拍卖,并向甲方提供相关二手机动车信息及交易服务。

第二条 合作期限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甲方自愿退出本协议并完成在协议签订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之日止或由于甲方违约,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之日止。

第三条 合作细则

3.1 甲方成为乙方合作商户须提供的材料及费用

3.1.1甲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 若甲方为自然人,则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居住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 若甲方为公司,须具备合法的二手车经营资格,须提供公司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甲方指定的公司或个人银行账户及开户支行名称。

③ 甲方指定经办人作为甲方合法的委托代理人(见附件二)。

基于甲方根据本协议书约定方式进行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业务需要,甲方特委托相关业务经办人员作为甲方合法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其代表甲方接受乙方提供的二手机动车信息及交易服务,进行二手机动车交易,具体委托代理人及其对应的授权内容详见《授权范围明细表》在整个业务合作过程中,该代理人的一切行为,均代表甲方,与甲方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将承担该代理人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甲方合法的委托代理人如需更换必须提前一日书面通知乙方,若因此造成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④ 甲方须保证提供的所有证件和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或任何不实、失效等,甲方须承担一切的经济法律责任;若因此造成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1.2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须支付乙方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信用保证金用于支付:

3.1.3 车辆成交后,甲方须再按照成交车辆每辆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办证手续押金用于支付:

3.2 乙方收取甲方服务费用标准

3.2.1 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请见下表):

成交价 0万元<成交价<20万元 成交价≥20万元
交易服务费 1000元/辆 2000元/辆

3.3 车辆竞拍报价说明

3.3.1 车辆竞价说明按乙方公示为准,公示形式包括竞拍现场展示、公司官方网站展示、手机应用展示。乙方在竞拍结束前保有对公示说明进行变更及修改的权利,甲方不得以已过期的、作废的说明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

3.3.2 购置税完税证明需补办时,由甲方负责补办,费用由甲方承担。若需补缴购置税,则由乙方承担。

3.3.3 若竞拍车辆的年检到期或逾期,年检和年检逾期违章扣分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竞拍报价时须把该项费用考虑在内。

3.3.4 车辆行驶里程数仅供参考,乙方不保证该数据的准确性。

3.3.5 成交车辆价格不包含《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及《机动车交强险》,甲方不得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及《机动车交强险》作任何批改或退保处理。若甲方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及《机动车交强险》作批改或退保处理,经乙方查实,甲方必须按保险公司退保金额退还乙方,另乙方将收取甲方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不诚信违约金。

3.3.6 车辆竞拍报价约定:

▪ 无底价车辆竞拍报价约定:

▪ 有底价车辆竞拍报价约定:

3.3.7 相关场次拍卖结束之时,乙方将公布竞拍车辆成交结果。如甲方选择无底价竞拍,则甲方的报价有效期为3个自然日(报价当天不计算有效期,从第二天开始计算价格有效期,有效期保留三个自然日),甲方在报价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预约成交,如果甲方拒绝预约成交或不配合成交,乙方按甲方成交违约处理,每台违约车辆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如甲方选择有底价竞拍,则甲方最迟需在第二天中午12点前给乙方全额打款,如甲方中标后拒绝成交,则乙方按甲方成交违约处理,每次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4 竞拍车辆违约约定

▪ 无底价竞拍车辆违约约定

3.4.1 甲方中标后,乙方电话无法联系到甲方,超过1个小时,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车辆成交,每台违约车辆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3.4.2 价格确认违约:参加同一车辆竞价的甲方,无论出价或排名均以次高价成交。当乙方与甲方电话确认中标价格时,如甲方在1个小时内无法确认的,视作放弃成交,作违约处理,扣除保证金壹佰元整(100元);如乙方与甲方电话确认中标价格时,甲方在电话内反悔不成交,扣除保证金壹佰元整(100元)。

3.4.3 预约确认违约:如乙方电话确认价格后,与甲方再次电话确认时间地点时,甲方反悔不成交,扣除保证金伍佰元整(500元);如甲方为非第一中标价格,第一次确认价格愿意成交,第二次确认时间地点时,反悔不成交,同样算作违约,扣除保证金伍佰元整(500元)

3.4.4 成交反悔违约:乙方将在甲方中标后与甲方约定成交时间,如甲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或迟到1小时以上进行成交车辆验收,最终导致中标车辆未能预约成交的,视为甲方成交预约违约,每台违约车辆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如甲方为非第一中标价格,确认过价格表示愿意成交后,如迟到1小时以上或邀约到场未能成交的,同样每台违约车辆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4.5 成交差异违约:甲方在成交车辆验收时提出检测差异放弃成交,乙方判定无检测差异或差异不影响成交的,每台违约车辆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4.6 甲方迟到违约:

① 已确定成交时间,甲方迟到1小时以内,消费者放弃此成交预约,甲方承担迟到违约金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

② 已确定成交时间,甲方迟到1小时以上,此类属甲方成交违约,按甲方成交违约处理,无论最终是否成交,甲方承担迟到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4.7 消费者迟到违约:

① 已确定成交时间,消费者迟到2小时以内,如甲方放弃此成交,此类不成交属甲方成交违约,每台违约车辆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② 已确定成交时间,消费者迟到2小时以上,甲方有权放弃成交,此类不成交不属甲方成交原因,无论最终是否成交,乙方都需补偿甲方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3.4.8 甲方在成交车辆验收后一个小时内须支付车辆全款(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成交款、交易服务费、办证手续押金、办证手续费等成交车辆相关费用),否则按甲方成交违约处理,每台违约车辆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有底价竞拍车辆违约约定

3.4.1 甲方在竞拍时间结束前,放弃自己报价的,每次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伍佰元整(500元);若甲方在竞拍时间结束后,放弃自己报价的,视为甲方放弃车辆成交,每台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4.2 甲方在中标后拒绝成交的,每次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4.3 甲方中标后,乙方电话无法联系到甲方,超过1个小时,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车辆成交,每台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4.4 当日拍卖车辆,如甲方中标则须在翌日中午12点前支付车辆全款(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成交款、交易服务费、办证手续押金、办证手续费等成交车辆相关费用)否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车辆成交,每次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4.5 拍卖结束后,若甲方中标车辆大于等于2台时,且未在一个小时内支付车辆全款(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成交款、交易服务费、办证手续押金、办证手续费等成交车辆相关费用)的,则甲方必须按照中标车辆每台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标准补缴中标车辆保证金(不含第一台)。(如甲方愿意立即支付车款且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最多允许剩余一台车款延后,并需在翌日中午12点钱支付余款。)甲方若在拍卖结束后一小时内未补缴足额保证金,则其该场次的所有中标车辆皆作为违约处理,每辆车扣除竞拍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5 检测差异处理约定

3.5.1 甲方中标后,如认为中标车辆的展示信息(包括竞拍现场展示、公司官方网站展示、手机应用展示)与实际车况有较大差异,可向乙方提出检测差异,同时放弃此车的成交权利。

3.5.2 乙方判定,甲方提出检测差异属实并影响成交,乙方补偿甲方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3.5.3 乙方判定,甲方提出检测差异不属实或差异不影响成交,属甲方成交差异违约,甲方须补偿乙方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5.4 由于乙方车型数据库信息为自主开发,可能存在信息不准确的情况。在乙方实际检测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车辆识别失误及漏检。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甲乙双方间不必要的争议,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共同确认以下种识别错检、漏检不影响车价:

如成交车辆出现上述五种错检、漏检情况,乙方不接受甲方以其中任何一项为由提出的检测差异。

3.5.5如甲方中标车辆出现车辆信息差异(包括但不限于车架号需变更或者行驶证、产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乙方须联系原车主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车辆信息变更,但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向乙方提出退车申请。

3.6 甲方异议申诉处理

3.6.1 经乙方核实,认同甲方提出的异议,乙方需取消甲方的相关违约记录并退还没收的违约金。

3.6.2 经乙方核实,不认同甲方提出的异议,乙方将维持原先处理结果,若甲方拒绝乙方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乙方将中止甲方竞拍权限,直至争议处理完毕。

3.7 车辆过户手续办理约定

3.7.1 过户手续办理方约定

3.7.2 过户手续材料约定:车辆过户手续材料分类见附件三。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否则视为无效。

3.7.3 车辆过户手续办理期限约定

3.7.4车辆过户手续费及押金

① 车辆过户手续收费标准和跑单费见附件一。

② 甲方的办证逾期违约金从办证手续押金中扣除。

3.7.5乙方指定打款账户:

地区门店 户名
上海吴中路店 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2164 9010 0100 0371 04 兴业银行天山支行
地区门店 户名
上海武宁路店 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2161 6010 0100 1025 57 兴业银行普陀支行
地区门店 户名
成都 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4313 3010 0100 0118 19 兴业银行成都红牌楼支行
地区门店 户名
深圳 上海谨务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3371 2010 0100 2014 73 兴业银行南山支行

第四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4.1.1 甲方须保证提供的所有证件和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甲方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4.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网上拍卖系统进行的一切与车辆报价有关的活动视同甲方做出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甲方在网上拍卖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误造成误投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

4.1.3 甲方在交接乙方代收购车辆时,应对该车的全部登记信息、变更登记信息、功能、发动机状态、整车及底盘等车辆状况、车辆重大交通事故发生情况、及车辆使用中的重大隐患、保险信息等予以认真核实检查,确认后签订《合同》,此后车辆产生的任何包括质量问题登记信息不符、隐患、保险或其他缺失等问题引发的全部风险、后果、损失等均有甲方负责承担。

4.1.4 甲方参拍中标后,须于《合同》签订时立即一次性付清对应成交车辆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成交款、交易服务费、办证手续押金、办证手续费等成交车辆相关费用),此后该车使用和停放中产生的一切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等经济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4.1.5 若成交车辆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车在对应的《合同》签订前有车身或车架的更换或焊接、或发动机更换、或车身颜色改变等且未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做过合法变更登记,造成无法正常办理手续的,甲方须于对应的《合同》约定的甲方办证手续完成日前向乙方提出办证异议,否则乙方视为该成交车辆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验过程中无任何影响过户事项,甲方不得以此为由退车。经乙方核实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的办证异议情况属实后,由乙方与原车主协调办理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与交易手续;协调未果时,甲方可以退车。如发生退车,甲方须承担在甲方提车后至甲方退车期间,车辆发生的车况差异及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赔偿等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在此期间维修支出的所有费用,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4.1.6 若甲方在提车后办理成交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遇车籍所在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政策调整,需原车主配合到场办理,乙方负责协调通知原车主。如原车主配合到场办理,则乙方承担原车主到场办理手续产生的交通费(原车主须提供产生实际费用的原始凭据);如因原车主不配合到场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分别承担。

4.1.7 若成交车辆的相关手续由乙方办理,甲方应及时提供办理车辆产权转移的证件,不得拖延时间,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4.1.8 若成交车辆的办证手续由甲方办理,则乙方全权委托甲方签署办证手续过程中必需的书面材料《二手车交易合同》。甲方承诺在代理办证过程中,按照《协议》及该车对应的《合同》内容,合法地行使代理权限,甲方不得使用乙方提供的原车主的任何证件从事与受托车辆办证无关的任何活动,否则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甲方应真实的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过户材料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1.9 若甲方遗失或未经原车主允许使用成交车辆的原车主身份证件(含原件及复印件),甲方须同时承担以下费用和法律责任:

① 该车辆的原车主证件办理所产生工本费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

② 证件补办所产生相关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上限)为(原车主自主选择)

可选交通工具 出租 火车 飞机
证件补办地为门店所在地
证件补办地非门店所在地 非软卧 经济舱

③ 补偿金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以及未经原车主允许使用所产生的所有损失。

④ 自接收原车主证件之日起至办理证件挂失手续之日期间原车主因证件丢失或未经原车主允许使用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2.1 乙方有权对网上竞拍系统实时监控。为保证网络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甲方配合网络安全方面的调整。若甲方不配合,乙方有权中止甲方使用乙方的网上竞拍系统。

4.2.2 甲方在网上竞拍过程中,由于网络问题或系统故障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2.3 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网上竞拍系统的信息网络、软件系统进行升级。如需甲方配合时,如因甲方不配合造成的信息延迟或丢失,乙方不予负责。甲方可向乙方就升级事项进行咨询。乙方应予以答复。

4.2.4 成交车辆在对应的《合同》签订前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一切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与原车主根据其签署的《二手机动车出售委托书》中约定的方式分别承担。

4.2.5若成交车辆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查验过程中,发现该车在对应的《合同》签订前有车身或车架的更换或焊接、或发动机更换、或车身颜色改变等且未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做过合法变更登记,造成无法正常办理手续的,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办证异议的,经乙方核实情况属实后,由乙方与原车主协调办理车辆的变更登记手续与交易手续。若协调未果发生退车,乙方须退回甲方相应的车辆成交款、交易服务费、办证手续押金、办证手续费以及在办理手续过程中产生的实际手续费及交通费(甲方须提供产生实际费用的单据)。同时甲方须承担在甲方提车后至甲方退车期间,车辆发生的车况差异及道路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赔偿等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在此期间维修支出的所有费用。

4.2.6 若成交车辆的办证手续由甲方办理,乙方须提供车辆办证时所需的相关材料,并保证所有证件均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4.2.7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成交车辆手续,自对应的《合同》签订日起,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办证手续无法如期完成时,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4.2.8 若甲方发生办理过户手续时间逾期,自逾期当日起,乙方有权中止甲方的竞拍资格。甲方车辆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恢复甲方的竞拍资格。若甲方“办证手续押金”不足时,甲方应于24小时内支付,如果甲方拒绝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4.2.9 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与原车主交流或向原车主索取联系方式。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甲方的合作关系。

4.2.10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辱骂、恐吓、威胁、殴打乙方工作人员。若发生上述情况经乙方查实,乙方将中止甲方一至三个月的竞拍权限,情节严重者,乙方可单方面与甲方解除协议;造成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任何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方予以全额赔偿。

第五条 合同生效及变更

5.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同时终止(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除外)。

5.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如因国家政策或其他地方政策发生手续条款变更的以乙方在线拍卖网站生成的电子版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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